《专业基础课》是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根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了解考生对于保险学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制定。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保险学原理。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由各招生院校按照本大纲列明的考试范围自行命题,考试满分为150分。
保险学原理考试范围(总分150分)
(一)风险与保险
1.风险的概念与要素;
2.风险的分类;
3.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和基本程序;
4.可保风险;
5.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6.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职能,保险的作用;
7.保险的形态,包括保险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分类;
8.保险的历史。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含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分摊原则;
5.运用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解决实务问题。
(三)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保险合同的形式;
4.保险合同的订立、无效、变更、转让和终止;
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四)保险的数理基础
1.保险费率含义与构成;
2.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3.财产保险费率和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4.各类保险准备金的含义与提存。
(五)保险经营
1.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
2.保险展业与承保;
3.保险理赔与防灾防损;
4.保险资金的运用。
(六)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的含义;
2.财产损失保险的含义与基本险种;机动车保险、交强险、工程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各自的特点;
3.责任保险的含义、特点与基本险种;
4.信用保险的含义、特点与种类;
5.保证保险的含义、特点与种类。
(七)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2.人身保险的种类;
3.人身保险的基本条款
4.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5.健康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
(八)再保险
1.再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2.再保险的种类。
(九)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关系;
3.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
(十)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的构成与分类;
2.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3.保险的需求与供给。
(十一)保险监管
1.保险监管的机构、目标和方式;
2.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含保险组织监管、保险财务监管、保险经营监管、保险中介监管各自的内容。
附件: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
面向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具备经济学基础.德才兼备的,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运营管理等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业人才。具体要求为:
1.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服务。
2.较好地掌握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较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掌握保险基本原理,具备从事保险职业所要求的知识.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
3.具备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综合运用保险和其他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涉及保险实务及运行工作,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