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也是提高硕士研究生新生质量的有效保证。研究生院(部)和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具体如下: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复试办法的制定、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的审定及检查监督工作。
2.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监督考核工作。
3.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按专业或学科成立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并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以及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工作行为。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复试小组须严格按照工作基本规范进行操作。
4.命制复试试题
各学院参照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制订复试命题管理办法。复试试题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提倡建立复试试题库。复试试题、加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级材料。
5.各学院面试环节要对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材料存档备查。
6.由研究生院(部)组成复试巡视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7.各学院开通学生申诉渠道,积极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任何问题
三、招生计划的使用
1.各学院学科、专业要在所分配的招生计划限额内调剂和录取考生。
2.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反之则不行。
3.各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上线考生数、调剂生源数及各学院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各学院务必完成专业学位招生指标。确有困难不能完成下达的专业学位招生指标的及时向研招办申请退回招生指标。
四、关于调剂工作
各学院应根据第一志愿初试上线考生和下达招生计划数,进行考生的调剂复试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专业在调入地区的成绩基本要求,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2.初试科目未考数学的理学考生,若调入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工学及工程硕士等专业,需在复试中加试数学。
初试科目已考数学(科目名称必须为:高等数学,科目代码必须为:601-609)的理学考生,若调入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工学及工程硕士等专业,则不需加试数学。
报考学术型专业一志愿上线的考生可按专业相近原则调入专业学位,反之不行(即英语一可以向英语二调剂,反之则不行;统考数学按照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由高到低的数学调剂,反之则不行)。
3.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的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必须符合上述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5.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相同、非统考科目相同或相近,且本人考试成绩符合报考第一志愿专业参加A类地区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条件下,考生可在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已上线,但因受本专业或学院招生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考生,须由学院自行划定复试分数线,以便向校内其它专业或向外校调剂。
6.外校调剂的非外语专业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必须是所调专业招生简章所公布语种;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调剂考生二外科目须是日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