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教育部及四川省历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录取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查、客观评价、以人为本的考核标准,切实维护考生利益。
(三)坚持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录取组织工作
(一)复试录取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根据复试工作的安排,成立若干面试小组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家构成,组长一般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成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研究生指导教师。面试小组另设秘书1名,由具有本学科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复试之前,学院须对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业务、纪律方面的培训。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查备案。
(三)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协调校内各部门工作,对各招生学院进行业务监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研究生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三、复试
(一)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由学校自主划定,且不低于招生当年国家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由学校统一发布。
(二)复试对象
1、我校复试对象包括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其中:
第一志愿考生:指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符合复试专业复试条件(含破格条件)的考生。破格条件及破格办法另行公布。
调剂考生:指未被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报考专业录取,并符合我校相应专业调剂复试条件,经我校审核批准参加复试的考生。
2、按照规定,学校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