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第一志愿专业考生,以考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二)校内调剂的考生,以考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三) 外校调剂到西南政法大学的考生,以复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教学[2015]9号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有充足理由,可在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序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查实、审核批准后,由相关学科专业复试组对其组织第二次复试,其第一次复试成绩作废。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复试拟录取工作的监督。
(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将学校制定的复试和拟录取办法予以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投诉电话:023-67258879(监察处);15111824976。
投诉电子信箱:xzhpb@swupl.edu.cn
第十七条 复试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复试拟录取结果在学校网站研究生部招生信息页面公布。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但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信息上网,并按教育部关于招生单位之间调剂生源复试录取的规定将其材料转寄考生申请调入的招生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