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1.复试比例: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学校总体按不低于1:1.2的比例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含专业学位);因生源充足的一些专业可适当放宽复试比例。
2.复试名单确定办法
(1)学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对象是参加该年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复试者的初试成绩须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2017年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A类地区)。复试名单原则上将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确定。复试人数根据各专业考生的具体情况和招生名额统一考虑。
(2)我校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收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确定复试名单。(学校另文通知)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术型的考生凡初试上线者,原则上都要安排参加复试(包含校内调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会计硕士(MPAcc)因生源充足可实行第二次划线。
(4)校外调剂考生原则上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兼顾统考科目考分的原则确定参加复试;
(5)破格复试考生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和考生编号将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五)关于复试内容及方式
1.复试内容
复试的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和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考试,满分为300分,其中专业笔试为100分(占整个复试权重的20%),综合面试为100分(占整个复试权重的60%),外语听力考试、口语考试为100分(占整个复试权重的20%)。凡初试未考专业的可适当提高专业笔试的权重。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正常的复试以外,须加试2门科目。加试的2门科目均为笔试,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重点是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每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报考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各学院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报考我校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培养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各专业学位可根据招生选拔人才的需要适当优化调整复试内容及权重。
2.复试方式
(1)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由各培养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
(2)外国语听力及口语考试由外语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实际复试人数分派老师到各培养单位进行口语、听力考试。
专业课笔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登分等环节的保密要求与初试相同。
3.复试体检
在复试阶段,学校拟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在特殊情况下,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4.复试思想政治考核
对复试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负责。
(六)关于初试、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学术学位: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占70%、复试总成绩占30%的权重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1/5)×70%+(加权后的复试总成绩)×30%
专业学位:凡初试未考专业的可适当提高复试权重进行计分,初试考了专业知识的参照学术学位计分办法进行计分;各专业学位可根据招生选拔人才的需要适当提高复试权重计分。
(七)关于复试的结果
复试结果由学校研招办根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意见确定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学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grs.ctbu.edu.cn/)上进行公示。
三、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办法
(一)录取标准
1.硕士生录取工作必须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初试分数线,在考生政治、健康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或研究方向为单位,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总)的顺序,参照初、复试单科成绩,并综合考虑面试小组意见后,择优录取。
2. 在指标范围内,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本专业考生,余下的名额接收调剂生。
3. 对符合录取要求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录取。
(二)如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不予录取
1.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包括单科不合格、复试总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3.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确定,并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2.拟录取名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若上级主管部门或考生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异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将督促各学院(研究机构)复试录取小组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四、复试录取的监督和复议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研究生的复试录取采取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方式进行,对复试录取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复议制度。办法如下: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负领导责任,各复试录取小组对复试录取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都会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4. 实行复议制度。在复试录取期间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面试小组进行复议。
投诉和申诉联系电话:学校监察处023-62769741;学校研招办023-62769491
五、其 他
1.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复试收费和复试资格初审在学校研招办统一进行;
2.涉及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等考生的复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3.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协议书。
本复试录取办法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学校研究生院网站“招生栏目”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