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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公告
时间:2017-07-24 16:44:27 来源:中国经济学考研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复试工作,提高招生选拔质量;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组织管理

  1. 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复试、录取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负责。

  三、复试

  (一)复试比例和分数线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具体复试分数线参见《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关于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的公告》。

  我院2017年(025300)税务(全日制)招生计划为20人,其中调剂名额拟录取13人;(025700)审计(全日制)招生计划为30人,(125300)会计招生计划为100人(含全日制60人和非全日制40人),两专业统一复试分数线,其中会计(非全日制)调剂名额拟录取36人。

  审计、会计专业复试比例较大,请考生认真准备。

  (二)资格审查

  凡参加复试的考生,应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至我院第二教学楼600人报告厅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环节,考生须按照教育部规定出示及提交相应材料(具体参见附件1)。未进行资格审查或经审查相关资格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录取。

  (三)体检

  复试期间,我院不统一组织考生进行体检,考生可点击下载附件2,按此表要求前往居住地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院进行体检,并于复试资格审查时提交体检结论表格原件。考生亦可使用医院所提供健康检查表原件,但体检内容必须包含我院体检所需项目:内科、外科、视力、辨色力、血压、体重、腹部B超(肝、脾、胆、胰、肾)、心电图检查、X线胸部检查、血液化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复试安排

  1. 复试通知

  我院具备复试资格的第一志愿考生(含放弃复试者)名单及初试成绩参见附件3。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需在3月20日15点前登录我院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http://app.snai.edu)确认参加复试,并打印复试通知单,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我院不再另行发放纸质复试通知。

  校外调剂考生复试名单将于复试前在官网公布,请相关考生届时参考附件4,注册登录我院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并打印复试通知单。

  2. 日程安排

  2017年3月30日,08:30-11:00,13:30-17:30,资格审查和笔试(财务会计、微观经济学)。

  2017年3月31日,08:30-10:30,13:30-16:30,笔试(英语听力、思想政治理论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2017年4月1日,08:00-17:30,面试。

  复试地点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复试的具体场次、地点等细节安排参见复试通知单,如有调整,将在现场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考场现场公告。学院地图参见附件5。为维护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复试通知单,按照流程参加复试。

  3. 复试内容、方式与分值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复试方式为笔试与面试相结合。

  复试总分值为300分,其具体内容和分值等要求为:

  笔试(220分):思想政治理论(40分,60分钟,闭卷),财务会计(80分,90分钟,闭卷),微观经济学(80分,90分钟,闭卷),英语听力(20分,15分钟,闭卷),“财务会计”和“微观经济学”笔试需自备无存储、编程或查询功能的无声计算器。

  面试(80分):专业素质、逻辑分析、综合能力和英语口语,面试为小组形式,每位考生发言时间不超过15分钟。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笔试时间为每门90分钟,试卷满分为每门100分,考试形式为闭卷。

  (五)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等于复试阶段的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满分300分。

  (六)复试纪律

  复试期间,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各项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对于在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请考生认真阅读附件6-附件11。

  四、录取

  我院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初试和复试要求的考生,进行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并结合各专业的报考志愿和调剂意愿,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在各专业录取中,将对第一志愿考生、校内调剂考生、校外调剂考生分别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即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中,面试成绩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将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初审,报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呈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备案。

  五、调剂注意事项

  1. 请符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预调剂公告》要求的考生于3月17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申请调剂。我院将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及申请调剂的先后顺序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发出正式复试通知,考生必须在复试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确认,并尽快与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按考生自动放弃处理。

  校外调剂考生不参评新生奖学金。

  申请调剂至会计(非全日制)的考生需认真阅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了解有关报考条件、培养方式、定向就业、学费标准、住宿及奖助等情况。如有不明之处,可咨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2. 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分数线而未达到我院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或经我院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按照教育部2017年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申请调剂其他高校。该系统开通时间为3月17日至4月30日。

  3. 未达到统考、联考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调剂至其他院校。

  六、招生监察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69768000-68227。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生监督邮箱:swl@snai.edu。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生监督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蟠龙路200号,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生监察小组石老师收,邮编201702。

  七、其它

  1.关于个人联系方式

  为确保在拟录取阶段能顺利收取调档函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请考生登录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对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用于调档和政审),以及个人联系方式中的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用于寄发录取通知书)进行核对更新。系统开放的更新时间为3月17日12时-3月22日12时,过时将不准予修改。

  2.关于进出学院

  考生进出我院时,需向门卫出示复试通知单及身份证。为了给考生提供安静的复试环境,家属如需在复试期间进入校园,必须持身份证,并由考生持复试通知单及身份证陪同,方可准入,敬请家属谅解。

  3.关于交通、住宿和就餐

  考生交通自理。

  为方便考生参加复试,我院将在3月29日-4月1日开放部分单人间(220元/天/间)和双人间(380元/天/间)用于接待考生住宿。由于空房数量较少,恕不接受预订,也不接待考生家属,敬请谅解。需要住宿的考生,可在3月29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至院内注册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先到先得,住满为止。退房时间不得晚于4月2日中午12点。

  不在院内住宿的考生,请自行安排好复试期间的住宿和交通,以免影响复试。

  考生如需在院内用餐,可至注册中心购买餐券(早餐20元,中晚餐均为50元),至第三餐厅一楼用餐。

  4.关于卓越计划

  我院和外单位合作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工作将安排在新生入学后,届时新生可至就业指导中心咨询填报志愿事宜。

  在复试和录取期间,教育部如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学院将遵照执行。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学院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http://app.snai.edu)及官网(http://master.snai.edu)的最新通知。

  

附件1:/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1405.pdf

附件2:/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1697.pdf
附件3:/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2590.pdf
附件4:/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2149.pdf
附件5:/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2576.pdf
附件6:/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2289.pdf
附件7:/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3565.pdf
附件8:/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3434.pdf
附件9:/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4244.pdf
附件10:/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524323.pdf
附件11:/uploadfile/2017/0724/201707240456167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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