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复试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复试工作的顺利,结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大工研发[2016]2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复试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复试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分配招生名额、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三) 审核各学部(学院、部) 、 校区制定的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等材料,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 审批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
第四条 学校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复试期间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监督小组工作,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督导组全程参与研究生复试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学院、部) 、 校区主要职责:
(一)成立各单位对应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长(院长) 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可由各单位书记、副书记或相应领导担任;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 5 名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职称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 1 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二) 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学部(学院、部)、校区学科特点的复试办法和程序, 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三)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 复试
第七条 复试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以及复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定。各单位的复试办法和程序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公布。公布信息应包含复试名单、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全部复试工作应在 3 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至少在复试前五日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并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完成复试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学部(学院、部)、校区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 3)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
规范其工作行为。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
第十条 各学部(学院、部) 、 校区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部(学院、部)、校区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考生的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 3)高职高专同等学力考生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 2 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 11 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二)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为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在创新创业学院设立“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单独招生名额,申报“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的考生初试成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要求,并且所申请学科需是经学校批准的交叉学科,详细申请办法见《大连理工大学 2017 年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招生简章》。学校成立交叉学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复试工作小组,集中面试,面试通过后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未被录取的考生还可继续参加其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复试。
第十四条 复试具体要求
(一) 实行差额复试。 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原则上不超过 140%。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 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我校 2016 年学术夏令营考核为 A 档的考生,初试分数达到我校公布的 2017 年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含总分、单科分数),无需参加复试,直接录取,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负责和考生确认录取及奖学金等级。考核为 B 档的考生初试分数达到我校公布的 2017 年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含总分、单科分数),直接进入我校复试,表现优异者优先录取。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 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制定选拔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复试过程中由专家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 5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三)复试内容
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体检。专业素质考核应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 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则在复试期间委托校医院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单位与校医院商定。
( 1)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对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笔试时间为 2 小时。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等多样化考核方式。笔试满分 10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行组织实施。外语口语测试可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外语听力测试满分 15 分,口语测试满分 15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由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自行组织,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20 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综合面试满分 200 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 4)同等学力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报考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满分均为 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学部(学院、部)、校区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 60 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 试程序。
( 5)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采用问卷方式,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四)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外语听力成绩+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加分。复试总成绩满分为 330 分。凡复试总成绩低于 200 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 120 分、或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 60 分、或外语听力测试缺考、或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 60 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对复试不合格、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部(学院、部)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予录取通知,并积极推荐、协助调剂到校内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
四、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时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与公开招考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4 名。全职的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千人计划” 入选者、全国“ 百优” 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等每人每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与公开招考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5 名。
第十九条 拟录取的定向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协议书。
国防生、少民(未达到我校正常分数线的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想要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可填写《保留资格申请表》,保留资格 1 至 2 年。表格一式 2 份,学部、学院留存 1 份,交研招办 1 份。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所有保留资格要求返回的考生,需填写《保留资格返回申请表》
五、调 剂
第二十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 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四)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 3 个专业。
(五)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六)参加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调剂流程:
( 一)优先调剂进入我校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接收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
( 二)经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向学校申请再次调剂。选择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进行调剂。 本科毕业院校为全国知名高水平大学的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优先调剂。
(三)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校外调剂,如经二次调剂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 需向学校特殊申请校外调剂。选择第一志愿报考全国知名高水平大学,初试成绩达到我校拟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且本科毕业学校为全国知名高水平大学的考生进行调剂。
(四) 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调剂考生均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完成网上调剂流程。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学院、部)、校区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 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布招生工作监督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及时调查处理考生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 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复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部(学院、部)、校区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也可责成各学部(学院、部)、校区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我校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 2 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各学部(学院、部)、校区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 2 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三十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试全程要求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报送我校纪检部门和研究生院备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2017 年 3 月 9 日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