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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二〇一七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意见
时间:2017-07-25 15:08:33 来源:中国经济学考研网
  根据教育部对2017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精神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具体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经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我校2017年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2017年硕士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按学科门类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附件1:南京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该环节主要是加强对考生知识水平、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协作精神、道德水准、人格特征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各院(系)要在符合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复试名单,且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1。各院(系)应在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明确复试比例。

  各院(系)在考虑复试名单时应注意复试人数、招生计划、招生规模的平衡:

  1、确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的依据:2016年的实际招生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强军计划人数单列)、2017年的招生简章、各院(系)的发展需求及学校的发展规划、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近两年的生源结构、培养质量、就业率等。

  2、在计算招生计划数和总规模数时,应包括免试生、统考生、联考生、单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强军计划考生等。

  二、强化复试考核质量

  根据教育部要求:强化复试考核,注重考生科研创新和一贯表现。有关复试组织、差额比例、复试形式、计分办法等问题,参见《南京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附件2),复试(包括笔试、面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等)原则上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各院(系)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各院(系)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前在院(系)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研究生院、校纪委监督和巡察。笔试部分的命题、制卷、试卷封装、阅卷等环节须严格按保密要求操作;面试部分须由面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精心组织,并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

  1、确定复试名单的时间:3月6日—7日。请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将拟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研究生院同意,一律不准自行通知考生来校复试。

  各院(系)复试名单确定后,尽快将复试通知(须注明本单位不同专业的复试时间、地点、形式、比例、科目、程序、排序办法以及同等学力加试办法等)、复试名单(含姓名及考生编号)挂到本院(系)网页,同时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并要根据考生的联系电话,逐个通知复试考生。通知考生工作须于3月10日前完成。

  2、复试时间:一般为3月14—17日。具体时间由各院(系)确定。

  3、各院(系)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复试同一时间进度开展,有资格进入复试的考生每人仅有一次复试机会,不能将未通过学术型复试的考生再次纳入专业学位复试。

  4、对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大专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必须严格复试,除正常复试外,还须加试(笔试,MBA、MPA、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除外)2门科目(重点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50分。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但有1门加试科目低于90分者,不予录取。

  5、各院(系)须根据附件2的规定,综合初试与复试的成绩,重新计算分数、排序后(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对),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审查,签署是否录取的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后将拟录取名单在3月27日前报研究生院。须在拟录取名单汇总表中注明拟录取者的复试成绩和拟录取类别,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对拟不录取者,各院(系)必须在3月底将结果告诉考生本人。

  6、复试前,须对考生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成绩核查、信息核对、体格检查(附件3:南京大学报考硕士生资格审查内容与要求),并收取复试费(80元/人)。报名确认信息未通过教育部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交认证报告(应届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未经报考院系资格审查、成绩核查、信息核对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考生须携带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考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和能够证明考生本人外语能力的相关材料(如:CET-4、CET-6、IELTS或TOEFL成绩单等),复试前到报考院系进行资格审查。院系留存学生证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考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和外语能力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体检工作由校医院组织。①3月15日、17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校医院(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正大门东侧50米)。②3月16日,上午8:00—11:00,下午12:30—15:30;地点: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校医院。体检当日饮食必须清淡。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体检时间的院系或考生可直接与南京大学医院防保科联系(025-83594470转8118)。

  三、做好其他工作

  1、调档政审。对拟录取为非定向硕士生的考生,须向所在单位索取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专人去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要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及现实表现的考核,把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对在职人员要注意考察其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对应届毕业生要注意其在校时的表现和平时学习成绩。

  2、我校全日制定向生源和非全日制生源均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方可录取。各院(系)拟录取名单确定后,要及时配合研究生院签定相关协议书,完善录取手续。

  3、南京大学非全日制培养方式为定向培养。南京大学非全日制的学费标准高于相同专业类别的全日制学费标准(具体金额待财务处公布)。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学校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调入考生个人档案和户籍关系,修业时间不低于全日制专业学位。

  4、调剂工作

  (1)校内调剂:达到报考学科门类复试基本分数线的考生可申请调剂至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生源不足的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即全日制专业学位合格考生可申请调剂至生源不足的相同相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复试录取;或学术型合格考生在复试前选择相同相近初试科目的全日制专业学位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复试(附件4:南京大学2017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接收调剂说明;附件5:南京大学2017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接收调剂说明;附件6:南京大学2017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申请表;附件7:南京大学2017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调剂申请表)。各院(系)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复试同一时间进度开展,有资格进入复试的考生每人仅有一次复试机会,不能将未通过学术型复试的考生再次纳入专业学位复试。参加全日制专业学位复试被淘汰的考生可以向生源不足的相同专业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提出调剂申请。

  (2)校外调剂:我校不接受外单位调剂生。符合全国最低复试基本要求(按照报考志愿所属的学科门类)、没有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调剂到相应地区、生源不足、拟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调剂手续由研究生招生办统一办理。任何人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考生调出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该专业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必须是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一般要求统考课相同,业务课相同或相近)。向校外调剂程序如下:

  ①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的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管理系统”,填报调剂志愿(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

  ②招生单位审核申请材料,遴选出复试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

  ③招生单位安排调剂生复试,给出复试结果,并通知考生是否拟录取;

  ④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向拟录取调剂生的原报考单位发函,调考试档案,做最后审查,确定是否拟录取。

  5、保留入学资格。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除支边、支教考生、国防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对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先工作一至二年,再回来攻读硕士生,此名单与拟录取硕士生名单同时上报,并计入今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规模。

  6、宿舍安排解释工作。鉴于我校学生宿舍床位紧张,不能满足每个学生的住宿要求(包括住宿条件、费用高低等),原则上只为家在南京市城区以外的全日制学生安排床位,而且只要住校,就一律缴纳住宿费,并服从学校安排(由房产处负责解释)。具体住宿安排录取前确定。

  7、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审批及所需各项手续完备后,将在6月上旬发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各院(系)要加强对硕士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有关硕士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者,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1:/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8694.doc

附件2:/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8537.doc
附件3:/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8544.doc
附件4:/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8328.doc
附件5:/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9678.doc
附件6:/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9865.doc
附件7:/uploadfile/2017/0725/201707250313297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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