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均衡、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初试成绩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实行差额复试;进一步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招生自主权;严格执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平稳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落实校内招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确保招生录取规范有序。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的审定、复试基本要求和复试办法的制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统筹协调。
2.各学院(中心)成立以院长(主任)、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副主任)等组成的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主任)或副院长任组长,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配合研究生院完成招生录取工作;院党委书记负责对复试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察。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复试基本要求、结合本院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制定本学院(中心)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在网站公告。学院(中心)的复试细则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学校各类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文件的要求。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人员参与,具体负责复试过程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3.各学院(中心)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复试工作。加强对导师的遴选和培训,提高导师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4.校纪委、研究生院、信息管理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院(中心)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三、复试工作基本政策
(一)各学院(中心)录取计划数
各学院(中心)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名额。最终下达的全日制计划和非全日制计划不得调整使用。在全日制招生计划里,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专项招生计划单独下达,不得挪用。学院(中心)未使用的专项计划由学校收回,学院(中心)不得将其调整至其它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复试分数线及复试比例
1.在达到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学院(中心)以招生计划数(计算时必须先扣除推免生招生计划数,即学院(中心)已录取的2018年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所占用的招生计划数不再纳入统考硕士生复试人数的计算基数)为基数,按照招生计划数乘以120%~130%的比例的方式确定复试人数;在此范围内各招生单位全日制学硕和专硕的复试比例可以一致,也可各自确定比例,但全日制学硕各专业和专硕各专业的复试比例须一致;并依据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划定复试分数线。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复试比例有明文规定的,可执行国家教指委文件要求。
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划定公布相同的分数线,不得擅自突破或自行解释国家统一政策,确保与教育部、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保持一致。
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单位还可以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者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复试分数线由各学院(中心)依据招生计划自行划定。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学校划定的复试分数线为:
总分 | 单科(满分=100分) | 单科(满分>100) | |
考四门 | 170 | 20 | 30 |
考两门 | 102 | 20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