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
2. 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复试的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良好学术潜力或实践能力的人才。
3. 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主动适应国家需求,促进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协调发展。
4.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管理机构
1.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纪检监察的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责:统筹协调,全面负责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
2. 复试录取工作监督小组
学校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组长:校纪委书记
成员:监察处、研究生院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责:全面监督、检查各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情况。
3. 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复试各项工作。
4. 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公正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
5. 各学院(系)成立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对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易度和成绩评定标准须统一,做到合理、公正、公平。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同时配备一名秘书记录复试情况以备核查;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6. 各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学院(系)复试录取方案,并于3月22日前上报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备案,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包括各专业的计划招生人数)。各学院(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资格条件和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并通知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