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
(一)成绩核算
1.复试成绩=复试专业课成绩折算成百分制*40%+面试成绩*60%。
2.总成绩=初试成绩(500分满分)/5*70%+复试成绩*30%。
3.总成绩=初试成绩(300分满分)/3*70%+复试成绩*30%。
(二)总成绩排名方式
1.全日制考生和非全日制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三)录取原则
1.学校将在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复试成绩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3.如有破格复试录取考生,破格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
4.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所在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6.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录取工作要求
1.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2.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公开招生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上备案公开所有的招生信息,在本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对所有招生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3.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示,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的拟录取考生特殊注明。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不予学籍注册。不得录取。
3.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拟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网站公布,招生计划可根据学校整体录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按要求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六、监督与复议
(一)纪律要求与工作监督
1.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全程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相关举报的受理和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及移交工作。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进行巡视、监督,保证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3.复试小组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考生的复试工作,不得违犯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4.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复议
1.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将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我校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2.监督举报电话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431-85716566
长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处:0431-85716493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