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破格复试
1.基本要求
(1)符合教育部、江苏省有关破格要求。
(2)对某些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破格复试,条件从严掌握。合格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2.破格条件
(1)初试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的创新人才(在国家级、省部级学科竞赛获奖或具有科技成果奖及其它特殊创新成果),可适当放宽。
(3)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需提供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科技比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4)专业实践能力特别突出的。需提供参加重大项目、工程等工作业绩或其它典型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3.破格程序
(1)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须由报考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2名专家推荐,并提交推荐信。
(3)学校按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确定提交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审查。
(4)学院(系)按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复试,由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录取名单。
(5)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江苏省、教育部审批。
(六)特殊考生和特殊专业复试
1.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以网报时填写的信息为准,报考登记表中民族栏须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复试时更改无效,资格认定和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考生须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参加相关项目的证明。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考生的复试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复试要求参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国家相关要求。复试时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资格审查。
(七)复试成绩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笔试成绩不合格、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综合面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均视同复试成绩不合格。
2.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相加计算所得。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
(八)学校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五、录取工作
各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情况(志愿优先的原则)和考生的初试与复试成绩,按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提出各专业建议录取名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均不予录取:①笔试成绩不合格;②外语听力成绩不合格;③面试成绩不及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核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
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才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六、政审与体检
复试时考生必须出具政审鉴定材料及二级甲等医院或河海大学校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录取日程安排
复试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公布,具体见各学院(系)复试细则及安排。
八、信息公开
研究生招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各学院(系)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制度,准确、规范地公开复试细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九、其他
1.奖助学金和学费标准
2018年入学的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制定的要求和江苏省物价局备案标准执行,并签订相关培养协议。研究生录取后,学校根据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评定奖助学金等级。
2.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所涉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
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等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按每生80元收取复试费。
4.录取为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和定向),不转户口关系,不调个人档案,不参加奖助学金评审,学校不安排住宿。
5.各学院(系)要严格按照复试程序和进度要求进行复试,按时间要求提出建议录取名单,以便未进入建议录取名单但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有更多机会参与调剂。
6.各学院(系)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7.学校复试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6303,025-83786018(校监察处)。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