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复试录取监督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纪委、监察室、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及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深入复试现场,了解、监督复试和录取工作。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复试监督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罗序中 幸跃凌
副组长:吴 岚 肖 灵
成 员:罗有萍 王 健 导师代表2名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及本《办法》,严格遵守纪律,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3.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及录取的有关工作。
4.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在复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研究生院在接到正式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方式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复试咨询及申诉电话:
研究生院:0797-8393666;
纪委、监察室:0797-8393623。
十二、其它
1.在职考生必须提前处理好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所产生的问题。因上述问题产生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赣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