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录取原则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按需招生。
2.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复试的重点,确保质量,择优选拔考生。
3.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主动适应国家需求,大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4.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研究生院及各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须成立相应的复试小组,具体负责对考生的复试考核工作。
三、复试录取工作纪律
1. 实行校院两级复试巡视监督制度。
校领导、校纪委办、研究生院、校教学督导团等单位组成校巡视小组,深入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随机走进考场、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2. 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3.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徇私舞弊和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 实行复议制度。
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小组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