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纪委书记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纪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工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2018年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及纪检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各学院组成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组和若干复试小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组和复试小组名单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招生复试工作组由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审定复试学生名单,指导复试小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遴选复试小组成员,开展对复试小组成员的培训,同时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等。
复试小组由3-5名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组成,负责实施具体考核。
3、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和研究生院组成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检查组,负责全校各学院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二、复试
(一)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所有初试考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达到一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参加我校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个别学院和专业确定的高于国家线的复试要求以学院公布为准;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考生应达到教育部对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考生的成绩要求;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全国统考、法硕联考总分不低于185分,管理类联考总分不低于115分。
符合本办法中“调剂”规定的考生可进入我校复试;
推荐免试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已完成,无需参加复试。
(二)复试办法公开
各学院在此办法基础上,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严格执行。同一专业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复试成绩及复试要求须一致。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名单公开
各学院在复试前须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初试总成绩等信息。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 “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的情况应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