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测评考生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地组织复试,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和《关于做好辽宁省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18〕1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复试与录取原则
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复试与录取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科学选拔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测评方式方法,确保复试与录取的科学性。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查,重点突出。在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学术型专业的考生突出强调科研潜力和创新精神的考核,对专业学位的考生突出强调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4.客观评价原则。专业素质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
5.以人为本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使复试与录取工作既严肃认真,又体现人文关怀。
二、复试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负责制定复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审定复试与录取结果。
2.复试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协调,相关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3.相关学院应成立复试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复试工作委员会主任。复试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各学科特点,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不少于5名专家和一名秘书在内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设组长一名。复试小组组长负责本组的复试工作,秘书负责记录和安排有关复试事宜。
(2)依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各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3)具体组织复试工作,确定复试结果。
(4)对因差额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5)制定复试小组工作规范。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情况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测评意见。
各学院应于复试前两日将复试工作委员会、复试小组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以及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至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