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指导教师、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学院的复试。按招生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专业复试的教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名,原则上当年拟招生的导师应参加复试工作,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方案应于3月21日前在学院的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学院要参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制订复试命题管理办法。复试试题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等内容,提倡学院建立复试试题库。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六)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的质疑。
(七)学院要增强复试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拟招生计划、招生导师、复试基本要求、复试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学习方式等)等信息要及时在学院网站公布,同时要规范考生申诉机制,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八)复试期间,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督查组将到各学院对复试工作进行督查。
三、复试基本要求
(一)所有拟录取考生(含统考生、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返回生[下称“保返生”]、调剂生)均应参加复试。推免生可不再参加复试。
(二)统考生应符合《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的要求方可参加复试,合格生源数多于计划数的专业可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下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后另行公布。学院应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复试名单,包含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的复试名单应在学院网站公布。
(三)为了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各专业采取差额复试的方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原则上不超过200%。
(四)同一专业同时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执行统一的复试分数线且合并复试。
(五)各学院根据复试需要,可对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四、一志愿考生复试
(一)3月21日前,各学院在网上公布一志愿复试人员名单,通知考生携带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复试费,并按要求参加复试。
复试费缴纳方式:考生于复试前(学院确定复试名单或考生接受复试通知一个工作日后)登陆我校财务处网银缴费系统(链接,登录账号和密码均为个人身份证号,只能使用建行卡缴费,可使用他人建行卡),将复试费(130元/生)转账至我校。考生可于2017年5月8日-19日上班时间到我院招生办公室领取复试费发票,逾期不再保留。未参加复试的考生,其缴纳的费用将于此期间退回原网银账户。
学院通知考生持身份证、一寸照片及体检费按照规定的时间(由学院与校医院协商确定)参加体检:
(二)3月21日—28日,考生到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并参加复试。考生以报名信息为准,在复试报到时提供以下材料:
1.往届本科毕业生:二代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原件、《现实表现情况表》、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
2.应届本科毕业生:二代身份证、学生证原件、《现实表现情况表》、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
3.同等学力生:二代身份证、专科学历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原件、《现实表现情况表》、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报考学术学位硕士生的还须提供5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原件。
享受国家规定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复试前,将加分项目相关材料和本人申请书提交我院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由招生办公室通知学院对其初试总成绩进行相应加分。
对持不合格证件、复试材料不全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
(三)学院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体检和具体复试时间以各学院网页通知为准。复试通过拟录取的考生由学院统一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发布待录取信息。
五、调剂复试
(一)4月20日前,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一次或若干次调剂复试工作。
(二)调剂程序
1.考生登陆研招网,填报调剂意愿,经学院审核通过后通知复试,复试费缴纳方式参照一志愿考生(本文件第四点第(一)条);
2.学院参照一志愿考生复试程序组织考生复试。考生在复试时,需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或提供2016年10月以来我校医院或报考单位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要求及诚信承诺书:下载);
3.复试合格的考生由学院发出“同意待录取”的通知,并经考生网上确认。
(三)调剂具体要求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国家A类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这7个类别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单考生不能参与调剂。
7.“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调剂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8.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9.调剂到学术学位专业的考生必须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外国语通过国家四级考试(或成绩不低于426分)。个别具有特长或特殊培养潜质的经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适当放宽条件。
10.我校不接受以下考生调剂:
(1)成人教育(成人脱产、业余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毕业生、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境外证书者、专科毕业生、党校学历者,调剂到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等3个类别的考生除外。
(2)不符合各学院调剂要求者;
(3)未上研招网填报调剂志愿者;
(4)不符合教育部其他调剂要求者。
(四)调剂考生在复试时应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1.《调剂申请表》、《现实表现情况表》;2.本科阶段成绩单复印件;3.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为学生证)及学历(应届生为学籍)验证报告复印件;4.个人简历;5.获奖证书复印件;6.外语过级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7.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
(五)专业学习方式变更(即全日制考生转非全日制录取或非全日制考生转全日制录取)的考生,按照调剂程序进行申请。
六、复试内容及复试方式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确定复试内容和复试方式。
(一)主要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包括考生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鉴定,以及对考生人事档案的审查(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不调人事档案);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状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体格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和《福建师范大学招生体检标准》。
(二)复试主要方式
1.笔试
(1)主要为专业课和外语测试;
(2)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方式为笔试,每门笔试时间为3小时,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
(3)公共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考生须加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笔试时间为3小时,课程满分为100分。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主要测试实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
(1)每位考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现场作答情况进行评分。
(3)每个考生的作答情况要做好记录,复试现场要全程录音、录像;
(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4.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或适当增加其它的复试方式。同时,应特别重视加强对统考科目异常高分的考生的复试工作。
七、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学院可根据专业的特点确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但专业素质和能力不少于50分(其中外语听说能力不少于10分)、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成绩应不少于40分。复试各项内容的成绩均记数字分值(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除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
(三)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四)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五)复试完毕后学院应及时公布复试成绩。
八、录取办法
(一)学院在对考生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专业思想、身体健康状况和外语听说能力等方面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做好录取工作。
(二)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在招生计划内(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计划)依次录取(推免生、保返生只签署录取意见,不参与排名;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研究生招生计划”及“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排名单列)。其中,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为30-50%,由招生学院自定,但必须在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中体现。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
2.公共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的考生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不合格者(60分以下);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不合格者(60分以下);
4.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5.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者;
6.体检或心理测试不合格者。
(四)被拟录取的考生(推免生除外)如需保留入学资格,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一年,再入学学习。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4月30日前与研究生院签订《保留入学资格协议书》,逾期不予受理。
九、录取类别
(一)录取时应确定学习方式、就业方式。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学习方式及就业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二)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调档函》,须于5月25日前将人事档案寄达各学院分党委,否则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的,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分党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
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于5月25日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寄达相应招生学院。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与网报时填写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须作出说明。
考生不能按期调取人事档案或签定《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而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招生计划管理
(一)学院可根据生源实际对本单位的招生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但拟录取数不得超过学院的总招生计划数,调整招生计划时要及时对外公布。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间不得相互调整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全日制学术学位计划调整为全日制专业学位计划。
(二)今年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计入2017年招生计划;保返生不计入今年招生计划。统考生、调剂生、推免生均包含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
(三)“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研究生招生计划”的15个招生指标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的5个招生指标及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30个招生指标单列,由学校统筹下达;与海西研究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30个招生指标单列,以海西研究院的生源为主,并由海西研究院组织复试工作。
(四)学校根据工作进程安排及各学院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对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难以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十一、录取审核程序
(一)各学院应于4月22日前将《复试、录取审批表》(研招办统一打印)送交研究生院审核:考生报考材料、《复试评定表》、《复试记录》,及其它复试材料、音像介质由学院保存3年备查。
(二)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三)学校根据教育部录取检查结果、调档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向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十二、学费与奖助体系
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参阅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学院应根据学校和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在复试环节中注意考察推荐2017年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各类奖助学金人选,重点考察初、复试成绩和品德表现及入学前的突出成绩等情况,确保评选质量。
十三、招生纪律
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校招生监督电话:0591-22867115(监察处)。
十四、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