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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2017-04-14 17:43:07 来源:中国经济学考研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招生、教育、教学及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7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总招生人数8500名左右,其中,有212个学科专业招收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共计3800名左右,有28个专业学位类别招收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共计2400名左右;36个专业学位领域招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共计2300名左右。最终招生总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

  第八条 允许应届生报考的全日制各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全校拟接收推荐免试生3000名左右,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各院系推荐免试生和统考生的拟招生比例见院系招生简介。各院系统考生拟招生计划待统考报名信息确认后公布,以各院系复试阶段相关通知为准。

  第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中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均招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各种专项计划须满足各类计划的报考条件),具体招生计划待教育部下达招生计划后执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对口支援计划报名人员应以对口高校盖章确认的报名表信息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14年开始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国防生、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对口支援计划属于定向就业类别。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其中公共管理学院所有专业的学制为2年,其他院系所有专业的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商管理、会计、工程管理、软件工程的学制为2.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艺术设计、法律硕士、临床医学各领域、口腔医学和护理的学制为3年,其他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各类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目录中各专业学位专业下“研究方向”处注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类别,考生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即2017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当年即2017年9月1日)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的人员。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不出具8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工程管理硕士(125600)、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085239)、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四条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四条中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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