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2016年12月15日—2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2、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3、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考试大纲及命题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其他科目考试大纲由我校编制并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均为我校自行命题。
初试成绩2月15日后公布,分数线3月15日左右公布。
(二)、复试
1、具体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我校自定,一般在3月底公布复试办法及名单,并进行复试。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我校的考生(不含公共管理及工程管理硕士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复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六、调剂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我校按教育部调剂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http://202.206.217.109招生信息,查询我校具体调剂办法,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七、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见当年的复试安排。
八、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生全部录取为定向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具体申请办法参见当年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