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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2017-09-11 17:31:29 来源:中国经济学考研网

  八、录取

  第三十九条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三条 拟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学制和学费

  第四十五条 2018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学费详见《2018年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2018年非全日制学制、学费详见《2018年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十一、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六条 我校有健全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覆盖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

  主要包含:

  (一)国家助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

  (三)推免生奖学金;

  (四)学业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

  (六)各类专项奖学金;

  (七)企业奖学金;

  (八)三助岗位津贴等。

  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学期间最高可获5万元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我校优秀研究生还可获得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关于我校研究生奖助的具体规定详见我校公布的相关文件。

  十二、其他

  第四十七条 专业目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各学院网站内公布。

  其他未尽事宜,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的网站http://yz.shmtu.edu.cn/。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地 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电 话: 021-38284586,38284585

  联系人:徐老师 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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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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