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体系设置方案
(试行)
校研〔2014〕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自筹经费、研究生所交学费、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种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助研、助教和助管)、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计划内(外)奖学金等。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是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研究生学费
第五条 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第六条 除实行特别收费政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外,现阶段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9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延期毕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暂不加收学费。
第七条 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专业),暂执行原收费政策。
第八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学费标准。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
第十条 有关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起开始实行。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比例100%;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普通两个等级,奖励比例100%,入学第二年及以后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比例分别为30%、60%、10%。
第十二条 有关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奖励标准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