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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体系设置方案
时间:2017-10-16 16:20:10 来源:中国经济学考研网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1.2万元/年[注1],按月发放,每月1000元[注2];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0.6万元/年,按月发放,每月500元。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正常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六条 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校研﹝2014﹞64号)。

  第六章 研究生三助津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贴用于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支付和学校配套两部分组成,学校配套标准为600元/月。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学校按学制规定年限发放配套津贴,超出学制年限后,导师可继续给予助研津贴。

  助教、助管津贴标准分别为650元/月、600元/月。助教和助管岗位原则上聘用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聘助教、助管岗位。

  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三助工作规定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附件3)。

  第七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全面、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助管、助教岗位以及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其经济上的补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对因本人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有关困难补助具体操作,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负的财政贴息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学籍发生变动,如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

  第九章 计划内、计划外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注3]学校设立各类荣誉类计划内奖项、奖励类计划内奖项以及各类计划外奖项,用以奖励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注4]研究生申请各类奖项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部分奖项还要求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计划内、外奖项的奖项设置评选办法及评选程序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校研﹝2013﹞35号)。

  [注1]:2017年2月起调整为1.5万元/年。

  [注2]:2017年2月起调整为1250元。

  [注3]:奖励项目分类已作调整,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注4]:评选基本条件已作

  附件1: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面向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在学校参加就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教育部下达学校的指标为准。

  奖学金名额适当向研究生培养质量优秀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学校根据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量、培养质量,统筹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具体分配细则另行制定。

  学校每年会单列部分硕士生名额用于硕士新生奖励计划,其余的硕士生名额和博士生名额的80%分配到各学院,博士生名额的20%由学校统筹。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第六条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者,不得参评。对已获国家奖学金荣誉的,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追缴奖金列入下一年度奖励计划。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职能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至少7人以上。

  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负责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院,评审标准应与学术型研究生有不同侧重点。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和评奖实施细则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得重复使用。在学制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超出正常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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