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应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应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研究生应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度申请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时,荣誉称号可兼得,但奖金实行就高原则。
第十二条 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一般通过材料评审和公开答辩等方式,按学校下达名额数的120%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并按推荐顺序排名。各学院在院内范围对入围学生名单、相关成果和依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学院将结果汇总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组对校统筹部分进行评定。
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评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核准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附件2: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在学校参加就业、学制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定一次。学校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比例100%,奖励标准为: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为15000元/年,人文社科类为14000元/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普通两等,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为12000元/年,人文社科类为10000元/年;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为8000元/年,人文社科类为6000元/年。教育部、工业及信息化部直属高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为优秀。
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二年及以后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比例分别为30%、60%、10%, 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奖励标准:一等奖12000元/年,二等奖8000元/年,三等奖5000元/年;人文社科类奖励标准:一等奖10000元/年,二等奖6000元/年,三等奖3000元/年。
学制为2.5年的硕士研究生,最后0.5年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减半。
第六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处分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对已获学业奖学金的,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撤销并追缴奖金。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作为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