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管、助研)工作岗位。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三助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第三条 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大面积实验课和实习课程指导等教学任务。助教岗位编制由人事处、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定期商定。
第四条 助管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学校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研究生思政等辅助工作。助管岗位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每年确定。
助管岗位分为学校职能部门助管(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和学院助管两类,固定性助管岗位每学年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对岗位总数进行测算和控制,由各职能部门在每学年初(每年8月底以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各学院助管名额按学院研究生规模数的一定比例由研究生院计算确定。
第五条 助研岗位的工作内容主要由导师安排从事科研任务及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助教和助管岗位每周工作量为10-12小时。
第三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七条 除了经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批准的课程可聘用少量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外,助教、助管岗位原则上应聘用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申报助研岗位由导师批准;申报助教岗位、学院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后由聘用学院批准;申报学校各部、处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批准。当所从事的三助工作发生变动后,可以重新申请三助岗位。
第九条 助教和助管岗位于每年9月公开招聘一次,聘用部门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研究生工作协议书》。助研在每学年(期)开学初由导师负责聘用。
第十条 三助岗位变更可在每月1-20日之间进行,岗位津贴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下月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任助管、助教工作。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助教、助管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同学。
第四章 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三条 助研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支付和学校补助两部分组成,学校补助标准为600元/月。
学科门类 | 导师支付标准(元/月) | 学校补助标准(元/月) |
工科 | ≥600 | 600 |
理科 | ≥400 | 600 |
文科 | ≥300 | 600 |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导师可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助研津贴,学校根据导师的支付标准予以配套(配套比例为工科1:1,理科1:1.5,文科1:2),但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月。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学校按学制规定年限发放补助(配套)津贴,超出学制年限后,导师可继续给予助研津贴。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津贴标准
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分别为650元/月、600元/月,岗位聘期按每年9个月计。学校按600元/月发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助教津贴剩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三助津贴由校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学年(期)初,各学院统计导师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报财务处,研究生院统计助教、助管及学校助研配套津贴报财务处。凡三助岗位有变更,各学院及研究生院应在当月末将变更情况报送财务处。
第五章 岗位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实际聘用部门(导师)负责,研究生在聘任期限内不能按要求完成三助工作,或有违反协议行为时,导师或其它聘用部门可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申请,经学院或研究生院核准后,可提前终止执行原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凡当月事假超过5天者,停发半月的助研津贴(包括导师提供和学校配套的助研津贴);一个月内擅自离开实验室达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津贴。
第十八条 三助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优秀(占10%)、良好(占40%)、合格、不合格四等。每学年末,聘用部门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完成考核。
第十九条 助教、助管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者,学校给予当年“优秀三助工作奖”荣誉称号。各学院可根据校研究生院下达的名额,从参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中评选产生当年“优秀三助工作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