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培养能适应上海及长江三角洲地区外向型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和研究规律,注重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密切结合,培养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具备完善的专业知识体系,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有较强的语言交流能力的复合型高级应用专门人才。
二、学制及培养方式
参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三、学费
参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参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5、报名参加非全日制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参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国家承认的高职高
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
(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
(三)经本科毕业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
五、报考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参加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日期:2016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预报名信息有效,无需重复报名)。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报名。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网上填报信息注意事项
(1)考生只可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上线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2)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我校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4)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6)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或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